原标题:海关律师:跨境电商私运案 转运公司的发货清单能作为确定实在价格的依据吗?
来函咨询:我司是一家货代公司,从事跨境电子产品进口署理。国内消费的人在国外的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如亚马逊、EBAY等下单之外,将产品快递到所在国的华人转运公司。华人转运公司再转包给我司,我司再托付有跨境电商资质的企业报关进口。华人转运公司会发一份“发货清单”给我司。因为该份发货清单上的价格填写很随意,比方不同的产品却填写同一个价格。所以我司就依照跨境电子商务渠道的要求修正价格。上一年案发,海关缉私局以我司低报价格私运为由拘捕了数名司理和职工。现在案子现已移送到审阅查看申述了,传闻海关是以转运公司宣布的“发货清单”上显现的价格作为实在价格来核算偷逃税额。咱们我们都以为这个清单不是原始付出凭据,不能作为实在价格的依据。请问您是怎样了解的?
复函关键:低报价格私运案,侦办机关的作业重点是找出有别于“申报价格”的“实在价格”,其价差即为低报的部分。一般可以证明实在价格的依据是买卖两边的发票、合同、付出凭据、第三方付出渠道的付款记载等等。你所提及的发货清单不是买卖两边之间的买卖凭据,其证明力较弱,应当与其他依据结合运用;假如存在很明显瑕疵、不能扫除合理置疑,则更应当慎重运用,乃至扫除运用。(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