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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申报价格高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发布日期: 2024-06-23  来源:江南app下载安卓

  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建青,企业代码:91330782MA2E520H5T,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芳草园7幢201室(自主申报)

  2020年5月20日起,义乌海关对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进出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专项稽查,发现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595、767等12票货物的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未得到货代公司和采购人实际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擅自根据货代企业来提供的货物品名,以网购平台或市场中同类货物的参考价格作为

  910、102共12份报关单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其中报关单编号为 8595、767、745、853、

  422、562、006、285、 086、696共10票报关单申报总价为7165684.02块钱,货物实际采购价格为6165398块钱,申报价格高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不实金额为1000286.02块钱,该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秩序。另086、 696共2票报关单货物申报总价为111471.22块钱,货物实际采购价格为200295块钱,申报价格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不实金额为88823.78块钱,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货物采购清单;3、查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的编号为8595等10票报关单,申报价格高于货物实际采购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的编号为910等2票报关单 ,申报价格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