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越南的海关总署(GDC)发布了一系列官方信函,旨在辅导特别状况下履行的海关程序。这些攻略覆盖了免税进口货品的从头运用、体系毛病处理以及项目一切权改变后怎么坚持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免税进口货品用处改变的海关手续,GDC于7月公布了编号为3701/TCHQ-TXNK的公函(下文简称“3701号公函”),其间具体规则了在越南境内对货品进行重复运用时应遵从的海关手续流程。
当报关员要从头运用免税进口货品时,应遵从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通函(后经第60/2019/TT-BTC号通函修订)中规则的流程来提交新的报关单:
关于改作免税用处的进口货品完税价格的申报,依据现行规则,应当依据实践出价格格进行。若海关以为所申报的价格不合理,将依照相关法规确认与货品实在的状况相契合的完税价格。因而,企业应依据清算出售合同上标明的实践价格来申报完税价格。
依据公函3748/TCHQ-GSQL,海关总署已清晰了在体系呈现毛病时报关员应恪守的操作攻略:
预备并打印出海关监管下的进口报关单/运送报关单,并保证其间包含已清关/放行/入库/准运/运至口岸外查验地址的状况信息;一起预备两份复印件供提交。
向办理相应边境口岸、港口、库房或指定地址的海关分署监管部门提交上述文档。
展现一切需求承受海关封查的物品,包含在运送过程中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品以及被运送至口岸外检查点由海关封查的货品。
一旦体系康复正常运转,相关的海关办理部门应及时来更新进出口货品的信息于其对应的体系内。
越南海关总署(GDC)发布的第3747/TCHQ-TXNK号公函旨在加强对阅历了一切权改变的职责鼓励项目的办理。该文件具体规则了出资鼓励项目一切权转让时应遵从的条件和程序。
依据第134/2016/ND-CP号法则(经修订),在以下状况下可持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上述过程,保证即便在项目一切权产生显着的改变的状况下,也能坚持税收优惠的有效性,而且契合越南海关的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