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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2 来源:DHL国际快递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已经1996年2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物运输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线.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该依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取了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该依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九条承运人应该依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相关部门出示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不是满足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承运人应该依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完整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别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承运人应当立即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根据相关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一定的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运输费用:(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第二十五条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式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七条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示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灵柩托运的条件:(一)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示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

  危险货物的运输一定要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动物运输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动物在运送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需要注意的几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政府规定有必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二)进出境各类、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

  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送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需要注意的几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三十八条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航空快递公司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对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的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十二条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定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问题导致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以下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是在对民航局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发布实施的原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民航的政企分开以及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原《货规》已不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为落实民航总局提出的三年实现良性循环和跨入二十一世纪发展的策略目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总结十多年来国内货运实践经验,并参照了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和通常做法,制定了《货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货规》各章绝大多数都是按货物运输流程的顺序编排的。原货规为4章43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货物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责任与赔偿。现《货规》共有8章49条。各章依次是:总则,

  《货规》参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对货运单做了较大修改:1.明确了货运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第十一条)。即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第二份交收货人,第三份交托运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货运单的副本依据业务需要增减,目前,暂定附本为五份。

  2.明确了货运单的填写责任为托运人,习惯上由承运人填写的货运单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货运单由双方签字有效。

  原货规只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规定,而没有声明价值的条款。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为此在《货规》中明确了托运人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并规定了托运人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收方法(第二十五条)和有关赔偿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航空邮件运输自中国民航成立就有该项业务,但原货规没有相应的条款。《货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的邮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邮包的运量慢慢的变大,给航空公司的运输组织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为此要求对邮政信函与一般邮件的运输(第三十八条)加以区别。关于航空快递在我国尚处于开发阶段,发展的潜在能力大,为此也提出了原则要求(第三十九条),并与邮件运输合成为一章。

  原货规对有特别的条件的货物所规定的品类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运输,骨灰、灵柩运输,等,现此种货物的运输已慢慢的变多,为此在《货规》中予以说明并单独列为一章(第四章)加以规定,以便于运输管理。

  原货规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航空运费外,对各项杂费均做了具体规定,没有体现出物价变化和地区差别的因素。《货规》对航空运费及货运杂费根据财务司的意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基本是以国际惯例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相结合制定的,如:1.货物损失的赔偿。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做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新货规采取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做法。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2.赔偿要求的提出。《货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有索赔要求时,应于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国内的真实的情况,为方便货主,《货规》明确索赔要求一般由到达站受理(第四十八条)。

  此外,《货规》还就单件货物的重量、体积(第七条)、机长通知单(第十四条)、监装监卸(第十五条)、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托运活体动物的声明要求(第三十三条)等做了相应的修改或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