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5亿吨公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营业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可以共用企业名、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营业范围。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联合、兼并、收购、变更投资人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共用企业名、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营业范围,或者未经备案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三字代码,或者共用二三字代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履行法定手续使用别的企业的服务标志的,限期改正,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核准经营许可航线在运营中因航空安全原因出现异议的,航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程序向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民航行政机关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关于《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