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联邦快递(我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40号)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受惠而浦(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托付,以货样广告品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通讯转换器1台,总价CIF700美元,报关单号902。经海关查验并审阅,实践进口货品为WHIRLPOOL通讯模块60个,总价应为CIF7522.80美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品通关的规则处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53127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6906.48元,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269.37元。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载单、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收购合同、状况阐明、来往邮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