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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15 来源:FEDEX国际快递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快递分公司2024年国际海空联运邮件运能供应商补充引入项目公告

  本项目采取“引入-询价”合作模式。引入后先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明确后续询价响应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后期依据业务需求来做询价综合打分确定具体业务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主要引入境外中转国(地区)机场至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路向海空联运国际邮件二程空运服务供应商。应答供应商为我方提供的服务是境外指定机场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国际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空袋以及其他适用于海空联运的各类邮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具有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代理)、进出口等对应项目。

  海空联运国际邮件二程空运服务供应商:应提供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包机协议或代理协议或航司授权或其他能证明承运能力的有关的资料,以上材料至少提供一种。若响应单位为航司,可不提供该材料。

  (三)“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截图。企业信用报告中无失信、异常、大额担保等可能会影响到履约能力的情形,对于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代理人参加需要另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

  (1)双方交接地点为我方所属口岸机场安检口。交接单据为邮联规定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空袋为CN47。应答供应商须按照我方要求使用路单作为双方交接、机场启运、中转、与目的地邮政交接的单据及凭证。

  (2)无法通过安检的邮袋需进行退运处理,应答供应商指定人员应根据我方提供的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在路单上进行数据划销,我方所属各航空交换站保存安检退运邮袋明细。本协议生效后,由我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指定人员名单提供给应答供应商。

  (3)双方进行邮件交接,应答供应商向我方反馈邮袋的接收信息。我方在接收到应答供应商反馈的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于第一时间通知应答供应商,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正相应数据。

  (1)应答供应商应第一时间将接收的邮件转运至计划作业区域,按照飞机起飞时间,安排足够的地面服务能力。应答供应商应确保邮件按计划交航发运,并将启运信息及时反馈给我方。

  (2)应答供应商航空线路采用多程联运的,应预留足够的二程舱位,确保全程时限。国际邮件在二程中转场停滞时间点信息应主动推送给我方。如二程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应答供应商须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我方。

  (3)应答供应商应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8小时内将邮件交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在交邮过程中如发生不正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拒收等情况,应答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1)在接收、打板、装机、运输、移交货站过程中,发现国际邮件出现容器破损,应答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邮件损毁、丢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我方。因操作延误等人为原因,导致邮袋未能按计划上机发运的,应答供应商应第一时间反馈给我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应答供应商发现错装、漏装邮袋上机,应第一时间告知我方并协商补救措施。

  (2)因应答供应商原因,邮件无法发运的,我方有权要求应答供应商退回,库区内退回操作由应答供应商负责,与我方在机场货站安检接。应答供应商在目的地移交邮件失败的,应第一时间联系我方,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作业办法。

  (3)异常信息反馈:发生下列不正常的情况,应答供应商应在异常发生后立即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我方。如未按时告知我方造成邮件延误,依照相关条款进行考核(因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因无法反馈的除外)。

  ① 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接收信息:应答供应商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生成RESDIT74(或邮件的接收信息),接收完毕后4小时内向我方信息系统反馈。

  启运信息:应答供应商应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向我方系统反馈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中转信息:应答供应商或应答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应对中转完成的邮件提供邮袋级别的信息采集,并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内向我方信息系统反馈二程航班的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抵达信息:应答供应商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12小时内向我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信息(包括RESDIT21或14或40)(或航班的抵达信息)。

  应答供应商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因必要原因退回至原出港口岸期间,应答供应商需对邮件的安全负责,确保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应答供应商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我方指定人员,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如发现丢失或破损等不正常的情况,我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应答供应商的指定部门并附上具体细节、凭证。

  (1)全程运输时限:应答供应商承诺邮件的起飞至抵达时限,实际运行指标不能低于承诺时限。我方每月按照线路运作情况统计应答供应商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线%的,考核该线%;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线路,我方有权终止该线路发运计划。考核金额以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基础。由于不可抗力等问题导致邮件延误的,应答供应商须根据我方要求提供对应免责证明。

  (2)舱位执行:如遇极端天气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未能按照约定舱位运输邮件,应答供应商应向我方出具航班延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航班的配载证明及航班起飞的装载数据等相应证明材料)。

  (3)接收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Resdit74(或邮件接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我方。接收信息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4)启运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反馈邮袋的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达标率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5)抵达信息反馈率:应答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反馈邮件的抵达信息。我方有权在支付当月运费时拒绝支付缺少抵达信息的邮袋所对应的运费金额。

  (6)上述反馈信息一定要按照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减应答供应商被考核邮袋(见附件3)运费的0.01%,我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7)虚假反馈:对于反馈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我方考核应答供应商10万块钱,并对虚假信息影响的邮件考核100元人民币/件。同时,我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做调整或终止。基于飞行器的落地信息产生的抵达信息不被视为虚假反馈。

  (8)赔偿:在应答供应商责任期间内出现的邮件丢失、损毁、污染,应答供应商应遵循万国邮联标准执行赔偿程序。赔偿应以收到丢失、损毁、污染的邮件为最小单位。

  (10)在任何情况下,应答供应商均不享有对我方邮件的留置权。如果应答供应商选择暂缓处理邮袋以防疑似损坏、盗窃或篡改,应答供应商应取得我方的单独书面同意。应答供应商应运输不受影响的剩余邮件并相应修改文件。应答供应商应尽快通知我方关于涉嫌损坏、盗窃或篡改的邮件情况,并应要求允许我方在应答供应商场所检查邮件。应答供应商应记录受影响的邮件明细并提供给我方。

  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央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涉密信息包括:可能获取或知悉的来源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双方涉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和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信息资料数据提供时,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清单。合作结束后,任一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对方要求方式销毁。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任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任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有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

  (一)应答供应商将应答文件于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1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邮件视为无效,纸质应答文件寄至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511室,王老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