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方面的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2.受理: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合乎条件的,制作相应适任证书。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公民(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并与我省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均可进行从业登记)。
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1.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监理工程从业登记。
2.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是不是符合从业登记条件,满足条件的,对该从业登记申请给予审核;不满足的,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公民(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从事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公司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申请业绩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并在工程建设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
1.申请: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携带《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向项目的监督单位申请业绩登记。
2.受理: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理省管项目;各地市质监机构受理市管及县管项目,审核申报材料无误后受理该业绩登记申请并办理审核。
(一)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
(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建设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安徽省,持公路乙级、水运工程甲、乙级和专项监理资质的单位)。
1.监理企业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补办申请。
2.许可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不合乎条件的,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给予证书补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线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电〔2016〕3号):三、逐步加强春运宣传报道。紧紧围绕春运筹备、重点时段、重点活动、突发事件等,全方面开展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春运工作氛围。
春运期间,每天8:30-9:00在省厅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及春运运量信息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况信息报送及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各大队应每天7:30-8:00在省局和支队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每天7:30-8:00在省局和支队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1.安徽省编办《关于同意省交通信息中心增挂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0〕148号):负责营运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交通安全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1〕334号):省路警中心汇集、整理、审核全省高速公路日常交通信息,统一对社会进行发布。
1.利用安徽省公路网运行信息报送系统、电话、传真等渠道,收集、汇总路政、高速经营主体上报的即时路况信息,同时借助高速公路视频联网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测、采集高速路网交通拥堵、阻断及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
2.根据上报的交通事件性质及可能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发布高速路网各类交通突发事件及交通运行与气象动态信息。
1.安徽省编办《关于同意省交通信息中心增挂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0〕148号):负责营运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交通安全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1〕334号):省路警中心汇集、整理、审核全省高速公路日常交通信息,统一对社会进行发布。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与阻断事件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交运〔2015〕95号):省路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和各联动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
1.利用安徽省公路网运行信息报送系统、电话、传真等渠道,收集、汇总高速公路路政、高速经营主体上报的各类施工信息,同时借助高速公路视频联网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测、采集高速路网施工信息。
2.根据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信息。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4号):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负责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和通报路网信息,联动调度道路安全通行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号):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做好路网监测、预警、调度等工作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1.路网监测预警:利用高速公路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及路警信息报送系统,及时监测、收集、汇总全省高速公路各类交通突发事件与重要交通气象信息。
2.信息报送发布:依规定及时通过短信平台与手机专报等方式上报各级领导及相关单位,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短信平台、政务微博、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等对外发布。
2.根据工作需求成立工作专组,制定高速公路分段包干联络表,完善实施应急预案;
5.开展联动应急处置,采取近端管控、远端分流等措施,快速引导公众错时错峰出行和科学合理绕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效率与路网通行能力,避免长时长距交通拥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信用评估结果;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估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3)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此项);
从业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获取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后,登录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1.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办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2.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估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3.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征集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估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信用评估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估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从业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获取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后,登录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6号),其中《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1 预警预防机制要求,预警预防是通过预测气象灾害(台风、风暴潮、冰雹、暴雨、洪水、暴雪、沙尘暴、海啸等恶劣气象)、地质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以及评估项目设计施工安全风险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发布自然灾害类或安全事故类预警信息,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估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工作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信用评估和信用评估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测试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工作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估标准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信用评估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员信用评估标准》《XX年度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用评估表》《XX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信用评估表》《试验检测工作员信用评估表》。
(一)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依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做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信用评估结果做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估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用做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用评估结果及有关的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信用评估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拟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等要求,及时公布消息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配合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做好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核检查工作,以及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六条: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做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动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上的问题预警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辖区淮河流域干支流547公里航道内相关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单位)。
凡辖区航道内船舶因自然灾害或操作不当造成沉船沉物,堵塞损坏航道的,即可告知。
可电话或者口头告知事发地点、时间、沉船沉物处水深、流速、沉船装载情况、吨位等简况。
相关个人或单位报告后,启动相应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管控,救捞船跟进施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建议》(皖政〔2018〕82号):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物运输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认真落实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6〕83号):(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的单位要通过新闻通气会、现场采访、体验式报道等多种方式,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及安徽交通卡拓展应用功能,提高公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为全省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保畅通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37号):15. 动态发布出行信息。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移动终端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及气象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时归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出行指南,动态发布出行信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各收费公路经营主体)
动态发布出行信息。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移动终端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及气象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及时归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出行指南,动态发布出行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经典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逐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筹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有关人员,落实相关经费。
2.实施:按照宣传主题进行重点宣传和一般宣传相结合,加深社会公众对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路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计划类阻断信息由各市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及时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突发类阻断信息及时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发布;重大节假日、春运等重要时段前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并根据通阻信息状况及时更新。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交人教﹝2008﹞101号)第七条:造价科技管理处负责调查掌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安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按月调查、收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工业产品等价格信息,印发《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向社会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为全省交通建设行业提供参考。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线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基本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基本功能包括受理交通运输行业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12328电话服务范围不包含经营性业务。
1.投诉咨询受理:当事人可通过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对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问题进行投诉、咨询及建议。
2.投诉咨询处理:根据投诉咨询内容及处理流程将办件分发给相关业务单位处理。
(一)对于信息咨询类事项,承办单位理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二)对于意见建议类事项,承办单位理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三)对于投诉举报类事项,承办单位理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的品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1.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相关行为的举报;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1.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举报;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号)交通运输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且通过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
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函(原则上各地区推荐公路水运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兼顾公路、水运专业。推荐排序并说明理由);
③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情况:附风险评估报告封面,评估小组签字、评估单位盖章和评估结论页,以及监理审批页;(扫描件)
④考核和获奖材料:包括部级平安工地示范项目提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及项目各类获奖情况;(扫描件)
⑤施工单位资料:按标段准备,包括施工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为扫描件)。申报项目实施工程单位数量不超过10家,原则上应为公路水运项目主体工程参建单位(按工程量大小和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情况综合排序);
⑥监理单位资料:包括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均为扫描件)。申报项目监理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
②反映施工安全措施图片15~20张(应附重大风险部位和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图片、现场安全保护措施图片);
④单张图片精度不低于3M,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片名称应能反映图片内容。
②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反映项目规模及主要特征、项目主要施工工艺、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实效等。
1.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申报表》,提交申请文件与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线.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报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2.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1.现场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并保证及时公正,对相关的单位处理投诉、举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2.对质量争端仲裁,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检测核查。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41号):省交通运输厅要制定公共交通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水平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考试发证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档案查、借阅人员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的责任,不得自行转借、遗失和污损。严禁在档案上填注、涂改或擅自分拆和抽取案卷。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务公开内容的船员档案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询。境外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船员业务档案,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2.受理: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合乎条件的,允许查阅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该依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省淮河航道局根据淮河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和自然条件,定期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1.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2.《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业务科室主要职责》(皖交工监站〔2008〕98号)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发布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交人教﹝2008﹞101号)第七条:造价科技管理处负责调查掌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安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掌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主材价格状况,分析主材价格变化趋势,为上级领导管理决策提供相关依据,为全省交通建设行业提供参考。
为各级政府、航运企业决策者提供借鉴,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安徽水运提供帮助。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年度航运报告编制单位,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年度航运发展信息,编制《报告》。《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出版发布。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一)参与国省干线公路和一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督查,查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行行业指导。
《焊工考试规则》(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船舶检验局〔1993〕船规字340号文发)第一章1.2.2“本规则1.1.1(1)所规定的焊工考试和《焊工合格证书》颁发,由本局的直属检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验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
1.凡符合相关规定报考条件的焊工可向认可的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焊工考试申请表》。
3.焊工考试委员会向船检分支机构申请《焊工技能证明》。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4.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对焊工进行考试前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以及对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5.验船师审核焊工基本知识考试范围,并对操作技能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对《焊工考试现场记录》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水上交通管制办法》第十二条(交办海〔2016〕188号)
1.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
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通告;
为各级政府、道路运输企业决策者提供借鉴,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安徽道路运输提供帮助。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年度道路运输发展报告编制单位,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年度道路运输发展信息,编制《报告》。《报告》经中心审定后出版发布。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合乎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面讲述的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文件。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由省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全省船员发展报告。
为各级政府、航运企业决策者提供借鉴,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安徽船员发展提供帮助。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全省船员发展报告编制单位,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年度船员发展信息,编制《报告》。《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出版发布。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年度公路概况。
根据全省年度公路统计数据,按年度在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及时来更新全省年度公路概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网网上填报)
2、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网网上填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具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网网上填报)
2、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网网上填报)
1.交通运输部《关于逐步加强公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第九条。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逐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和管理上的水准的实施建议》(皖交建〔2022〕147号)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现场管理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皖交建函〔2023〕91号)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办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登记手续。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逐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和管理上的水准的实施建议》(皖交建〔2022〕147号)中规定的“安徽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资格条件”要求组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并如实、完整、准确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5项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且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提交。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一款。
2、企业经营船舶业务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0.企业新增集装箱船(不含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运输的备案服务指南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二款: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51.企业或船舶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服务指南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53.企业或船舶不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服务指南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一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或船舶终止经营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第12项:无船承运业务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2.根据东部战区空军制定的工作规范,安徽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由军民航空管部门、安徽省通用航空协调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1.通航企业已取得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完成备案手续;2.航空飞行营地已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航空运动协会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