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0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中远海运航空货运署理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12号)》。
经查询,上海中远海运航空货运署理有限公司别离于2019年7月16日、 8月12日和7月10日别离申报进口的三批货品(海关编号103(查验检疫编号),品名为棉制印花机织枕套等18项货品,箱量为1个40尺集装箱);海关编号174(查验检疫编号),品名为棉制机织洗脸巾等7项货品,箱量为1个40尺集装箱;海关编号768(查验检疫编号),品名为棉制印花机织被套等14项货品,箱量为1个40尺集装箱),依法应由洋山海关施行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但上述批次货品一向未按要求至口岸指定地址施行检疫。经查,因为该公司作业人员作业忽略,未审核上述批次货品的查验检疫查验要求,导致承运司机未将货品运至洋山口岸指定地址进行检疫查验,造成了上述货品未施行货品检疫已私行运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以上行为有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状况阐明、入境申报单证等为证。
鉴于该公司活跃尽力合作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照实供给有关依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则,洋山海关决议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